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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病毒肺炎有关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效率,优化检测流程,缩短检测时间,提升工作效率,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病毒肺炎有关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效率,优化检测流程,缩短检测时间,提升工作效率,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有关法律法规,我省确定省、市(州)级疾控中心和9家医疗机构(附件1)为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定点机构,定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病原学检测结果,均可作为诊断依据。所有定点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生物安全,做好个人防护。个人防护应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防护级别。加强人员培训,经过内部考核合格才可以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操作。
为了提高诊断效率,加快疑似病例诊断,缩短确诊时间,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程序如下:
(一)医疗机构确诊程序。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拒诊,要严格按照最新版诊疗方案要求判定是否为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病毒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将病例转运至定点救治医院,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同时立即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谎报。2小时内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大疫情网)。
收治疑似病例的定点医院采集标本,通知县区疾控中心将标本送至市州疾控中心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敦煌市内的医疗机构将标本送至敦煌市疾控中心检测。未发现确定诊出的病例的市和敦煌市首例病例的阳性检测结果,须送省疾控中心做复核检测予以确认。所有检测结果通过县区疾控中心向定点医院反馈。检测结果为阳性,由定点救治医院做出确诊诊断。确定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的9家医疗机构自行采样、自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自行诊断。有确定诊出的病例的医疗机构要整理病历资料并书写病例确诊报告和病历摘要上报当地卫生健康委,由市州卫生健康委上报省卫生健康委。从医疗机构确定确定诊出的病例到有关的资料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的时间不允许超出1小时。同时,医疗机构要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大疫情网)报告。
(二)对集中医学观察点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核算检验测试。对全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密切接触者均采集其最后一次与病例有明确接触后第5天和第10天的标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兰州市内的由辖区县区疾控中心采集标本后,送承担本县区检测任务的检验测试的机构(附件2)进行仔细的检测;兰州市外的由所在县区疾控中心采集送检标本,市州疾控中心进行仔细的检测。在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和(或)任何相关临床表现的,应立即按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对未出现临床表现检测结果阳性者,即无症状感染的人,须于2小时内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大疫情网),同时应注意将其调整到远离其他密切接触者的房间,继续实施医学观察。
(一)规范信息报送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通知辖区内部队、厂矿企业、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将确诊报告、病历摘要和《发热、疑似及确诊患者统计汇总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个案登记表》按要求报送至兰州市卫生健康委指定邮箱(附件3),由兰州市卫生健康委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快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当地情况,组建数量不少于5组的流行病学调查组,流调组由县区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区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流调组应当按照《新冠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四版)》要求,2小时之内先期完成初步情况调查,并将基础信息及时上报市州疾控中心;在24小时内完成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卫生健康局和市州疾控中心。
(三)加强核算检验测试实验室质控。相关医疗机构和省、市州疾控中心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实验室管理,建立完整相关制度,规范检测流程,严格实验室核酸检验测试质量控制。兰州市9家医疗机构核算检验测试实验室质控由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各市州疾控中心核酸检验测试实验室质控由省疾控中心负责。省临床检验中心和省疾控中心要加强对9家医疗机构及市州疾控中心实验室的指导,落实落细对检测工作员的培训,逐步的提升检测的准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