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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伤害案何以索赔艰难

发布时间: 2024-03-02 20:30:02 作者: 印唛
详细介绍

  王先生背着妻子钟冬娣,一路小跑进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因为钟冬娣的右下肢膝关节以上、左下肢踝关节以上都安装了假肢,不方便坐在再审申请人的席位上,审判长特意允许她在旁听席的软椅上坐下。

  2010年11月22日,钟冬娣触电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赣州市中院再审开庭。

  2007年3月,已迁居福建省长汀县的钟冬娣回娘家江西省瑞金市探亲,期间,她随姐姐、姐夫去当地人刘家仪家帮忙建房,在传递钢筋的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中,钟冬娣成为右上肢缺失、右下肢膝关节以上、左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残疾人。之后,钟冬娣将刘家仪一家4人、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瑞金市国土资源局、瑞金市城市规划局、瑞金市广播电视台、事发所在地沙洲坝镇人民政府以及自己的姐姐、姐夫告上法庭。此案经一审、二审,钟冬娣均表示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西省高院裁定,指令赣州市中院再审。

  11月22日的庭审开庭不过半小时,审判长便宣布休庭钟冬娣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更改再审请求事项,请求将钟冬娣的精神抚慰金增至10万元;判令瑞金市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瑞金市广播电视台承担2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追加钟冬娣的姐夫为连带赔偿责任人。

  此言方落,瑞金市供电公司代理人即提出抗议。钟冬娣的代理律师认为,请求的更改,只是对再审申请书中请求的细化,实质上是一回事,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不料,这句话刺激了在旁听席上本已焦躁不安的钟冬娣,她挣扎着站起来甩掉假肢,直斥供电公司代理人毫无人性。双方争执由此升级,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讨论是否继续开庭。最终,在钟冬娣的代理律师表示不变更再审请求后,庭审继续。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再审开庭伊始即出现的争执,其实只是一审、二审争执的延续。

  一审法院认定钟冬娣案适用无过错原则,瑞金市广播电视台作为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压线%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瑞金市供电公司作为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压线路的管理维护人,存在很明显过错,承担25%的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瑞金市供电公司架设的事发电力线路的安全设置符合有关标准,且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电事故的发生,系钟冬娣向高压导线抛掷物体,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应自负责任。

  再审过程中,审判长也将此问题与此案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钟冬娣的残疾器具辅助费及护理费是否合理列为3项庭审焦点。

  “供电局不是涉案线路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同时也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对钟冬娣触电损害事故发生没有一点过错。”瑞金市供电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如此陈述观点。

  再审庭审过程中,钟冬娣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组证据,以证明瑞金市供电公司未履行管理维护职责与刘家仪建房处相隔仅50米的杨春生家,就曾在涉案高压线路下建房,无人制止。杨春生说,直到第一层房子快封顶,供电局才有人过问。但是这种过问并不是强行排除,而是签订所谓的安全协议,即签了协议可继续建房,但出了问题后果自负。

  对此,瑞金市供电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这一证据恰恰证明曾有人前往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杨春生所称的是供电局,不是供电公司。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没有强行制止的权力。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西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规定,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已由供电企业转交给各级政府的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于侵犯电力线路走廊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电力行政管理机构来管理、制止并责令拆除。

  “瑞金市供电公司援引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称其没有强行制止的权利。但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电力企业一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钟冬娣的代理律师针锋相对。

  瑞金市供电公司的代理人拿起一本法律汇编对审判长说,翻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都未曾发现申请人代理人所说的条款,这恐怕是申请人代理人自己编出来的法律规定,不知道是怎么学的法律。

  至此,庭审“硝烟”再次弥漫:钟冬娣的代理律师指责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瑞金市电力公司的代理人则称对方是信口雌黄。

  一时间,各方声音骤提八度,还有身体语言夹杂其中,“指锋”相向。审判长无奈再次强调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应遵守法庭秩序。

  庭审中,除对供电公司是不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存较大争议外,此案适用何种原则审理也存分歧。

  而瑞金市供电公司的代理人则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中提到,“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所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

  此外,在钟冬娣的残疾器具辅助费、保养费的问题上,钟冬娣、瑞金市供电公司以及瑞金市广播电视台均存在争议。

  此前,二审法院依据瑞金市广播电视台提供的南昌市康复假肢矫形器厂出具的价格表,认定安装费为248000元、维修费24400元。

  对此,钟冬娣的代理律师认为,南昌市康复假肢矫形器厂的价格标准,并不意味着江西省假肢器具价格标准,并提请法庭重新调取江西省假肢中心的价格标准。

  “假肢安装费有高有低,既然有价格低的,又何必要去装价格高的。”瑞金市供电公司的代理人回应说。

  听到此话,钟冬娣在旁听席上举起一个假肢器件说:“我用的这种跟一般的不一样……”

  再审开庭,在喧嚣中开始,在喧嚣中结束。而此案中,究竟应由谁给钟冬娣失去的三肢担责,仍无定数。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全国各地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审判中或有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或有适用电力法的。但在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的案子中,无一例外都要经历漫长的诉讼之路。受害者的索赔之路为何如此艰辛,钟冬娣们又到底有何路可走?答案还未从知晓。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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